政府綠色採購
以發起政府綠色採購行動,進而推動國家綠色消費,已經成國際間綠色消費的主流。一般來說推動的手法可區分為強制性法規或志願性協議方式,我國採取的方式是屬於前者,正式立法並強制推動,如此將綠色採購目標、產品項目與產品準則清楚規定,在相關事宜的遵循與實施也較容易執行。
「政府採購法」、「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
我國政府於 1998 年 5 月公布施行的「政府採購法」第 96 條中納入「政府機構得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之相關規定。 1999 年由環保署與公共工程委員會會銜公告「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除針對環境保護產品相關之專有名詞加以定義,並明訂相關產品採購之規定,另外,對於採購環保產品較具績效之機關應有所獎勵也規範於該辦法中。
民間綠色採購
為什麼要推動民間綠色採購?
(一) 買方要求:國際企業大廠要求其原物料供應商或其上下游廠商皆需依據綠色採購準則執行,並設計或製作符合綠色環保規範之商品。
(二) 降低成本:採購具有環保標章認證之商品,可有效降低成本的開支。
(三) 行銷考量:參與綠色採購的企業,配合政府的國家政策,可獲得更多的行政資源向外界行銷及推廣企業本身的文化及塑造良好的型象。
(四) 降低風險:採購具有環保標章的商品,使用壽命長、通過產品的檢測,不含會造成環境污染的物質及不添加不必要的化學品,能夠減少更多的成本開支。
(五) 法規要求:依據日本綠色採購法提及廠商應提供產品的環保訊息並依據其商業及公民的責任,盡可能多的自覺購買環保產品。
(六) 企業責任: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SR)觀念早於歐洲至今已有數十年,歐洲企業將CSR內化到企業日常營運、改善溝通與決策透明化、與利害相關者結合、建立綠色供應鏈的合作聯盟,致力於提升競爭力,並有許多企業藉由綠色採購的手法,落實企業社會責任。
申報誘因:
(一) 民間企業及團體採購綠色產品之認定範圍包含我國環保標章、第二類環保標章、節能標章、省水標章、綠建材標章、碳足跡標籤、減碳標籤產品、國外環保標章產品與臺灣簽訂相互承認協議之對象國、能源之星、FSC及PEFC永續林業標章,上述標章產品皆可列入綠色採購統計之範圍。
(二) 採企業「自主管理、誠信申報」的模式,由民間企業及團體自行核算累計之綠色產品採購金額,並上網登錄相關資訊,簡化行政程序。
(三) 申報金額達當年度公布之標準金額以上之民間企業及團體,由環保署或本局辦理公開表揚,表彰其對於環保的貢獻及落實企業社會責任之承諾
申報作業:
請申報業者至「民間企業及團體綠色採購申報平臺」(https://greenliving.epa.gov.tw/GreenLife/PurChaseRpt/login.aspx),申報年度綠色採購成果,各年度綠色採購申報期限皆為當年度2月1日至隔年度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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